关于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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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第二条新开设或关闭、注销政务新媒体,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备案。第三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
2、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第四条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第五条对“休眠”“僵尸”及导致重大舆情事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坚决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部门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并接受宣传部门、政府办公室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第七条
3、各单位要加强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填写禹会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附后)。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第八条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发布。第九条对网友诉求留言时,内容涉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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