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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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建设标准河南,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
2、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实施标准化战略,发展标准化事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标准化工作落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统筹构建全省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
3、标准体系;(H)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四)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五)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奖励;(六)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八)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推动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
4、本行业业务工作融合发展;(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H)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定;(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健全金融、信用、人才等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5、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和产业技术优势,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十
6、二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
7、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省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立项指南,公开征集省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可以提出省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对省地方标准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说明,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材料。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研究协调后,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
8、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地方标准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制定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对省地方标准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省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省地方标准草案修改完善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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