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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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史学习教育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史学习教育是指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党的历史和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等,深化对党的性质、宗旨、历史使命和光荣传统的认识,增强党性修养和忠诚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活动。第三条党史学习教育应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覆盖、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思想与行动相统一,注重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注重学习与运用相结合。第四条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广泛组织党员干部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层次的方式进行,注重发挥党员干部的主体
2、作用,确保学习效果和实效。第二章学习内容和形式第五条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包括党的历史、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党的性质、宗旨、历史使命、光荣传统等。第六条党史学习教育的形式包括集中学习、个人学习、小组讨论、座谈交流、观看影像资料、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第七条党史学习教育应当注重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学习党史,指导和推动当前工作,增强党员干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第八条党的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行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学习活动,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学习教育的顺利进行。第三章推动机制和保障措施第九条党史学习教育应当与党性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形成合力,相互促进。第十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学习教育的宣传引导,提高党员干部的学习积极性和自觉性。第十一条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应当及时总结和运用,推动党员干部的工作实践和能力提升。第十二条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应当注重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要求参加党史学习教育或者故意妨碍党史学习教育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照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对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组织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或者干扰、阻挠党史学习教育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H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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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史 学习 教育 实施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