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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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环境监测、咨询、评估、规划、调查、应急、信访等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进、指导、监督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
2、、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信
3、息;(三)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四)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五)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六)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七)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二)办事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方式;(三)生态环境服务相关规划及政策;(四)环境监测、环境调查评价、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规划等相关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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