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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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筒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
2、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发行申请(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审核。本所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第四条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3、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履职行为等进行自律监管。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本所重组审核工作,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披露后至申报前,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可以就重组审核相关业务问题或者事项向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进行咨询沟通。业务咨询沟通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七条本所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
4、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不表明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投资者的收益或者本次交易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二章重组标准与条件第八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第九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规定,并可以与特定对象约定转股期、利率及付息方式、赎回、回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等条款,但转股期起始日距离本次发行结束之
5、日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条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6、不低于1亿元。本规则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第十一条主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7、的相应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有关规定;但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在科创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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