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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并结合XX高压电器研窕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箍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2、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涧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第四条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第
3、相关条款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第三十条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第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涧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
4、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涧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o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第八条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
5、期分红的具体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第九条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利润分配政策第十条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涧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公众
6、投资者的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十一条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第十二条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
7、、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的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特殊情况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8、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值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的情形;6、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F1.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9、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布.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o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第十四条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10、案。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第十五条高转送:(一)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本制度所称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二)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2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最近2年同期净利润的曳合增长率。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
11、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公司最近2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第一款所称最近2年同期净利涧的豆合增长率,是指若分子采用第N年中期净利涧的,分母相应为第N-2年同期的净利润。(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方案:1、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尚未产生收入、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
12、元:2,公司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管股除外)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个月内:3、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关股东的回爱。(五)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六)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议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时,应当结合
13、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对外披露。(七)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议案的,应当适用本制度规定,并参照前款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方案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高送转方案的主要内容、股东提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及理由、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董事及提议股东等主体的增减持情况等,并充分揭示风险。第五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第十六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
14、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独立茶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涧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15、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涧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第六章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第二十条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涧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第二十二条利涧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第七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