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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贯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
2、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贡。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帝和
3、政策:(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堂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贡:(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班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4、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5、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四)审计委员
6、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九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
7、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十条调行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政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8、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
9、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六条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班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第四
10、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四)其他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改聘原因等相关信息。第二十条会计
11、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页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12、会计加。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公司内部相关贡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经
13、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页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四)其他违反木制度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口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贡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口起生效并实施,其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