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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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列表:附件1: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稿.d。CX附件2: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CX附件3: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4: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5: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1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监督员管理,促进社会监督员履职,推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发挥,社会监
2、督员队伍建设更加稳定,筑牢基金监管群众基础,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开选聘、特邀选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并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第三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省级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市县医疗保障局开展社会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监督员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活动。第二章选任条件第四条选任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男女不限;(二)拥护党的路线、
3、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四)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五)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坚守为民情怀,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六)具有医药、法律、财务、审计、信息管理等专业技能者优先。第三章选任方式第五条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第六条按照自愿原则,社会监督员候选人通过公开选聘、特邀选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四种方式产生。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自媒体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通知公告
4、,以公开选聘或个人自荐形式征集候选人;同时发函至人大、政协、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以特邀选聘或单位推荐的形式征集候选人。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社会监督员时,应当填写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审批表,并承诺填写内容真实、有效。第九条医疗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候选人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同时突出候选人的专业性和代表性,审核择优选聘。第十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主动公开选任名单公示制度,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一)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优化医疗保障管理、
5、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二)对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获取医保待遇、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三)学习了解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协助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医疗保障知识;(四)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培训、座谈、调研、监督检查等活动;(五)关注民声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六)听取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员可对下列内容开
6、展监督活动(一)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1 .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检查工作;2 .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3 .在医疗待遇保障、医疗医药服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二)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1 .违反经办窗口工作纪律或服务质量不佳等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2 .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3 .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4 .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
7、定的行为。(三)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1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3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5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7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8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四)对参保人的监督1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 .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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