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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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维修改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建立健全校园维修改变工作机制,提高资金预算准确性和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采购限额标准和程序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部门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已经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不含水、电、气及通信、网络等设施运行保障)的维修、改变、装修(以下统称“维修改变”)等单项费用估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其他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三条各部门、各学院管理或
2、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需要维修或调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并在每年6月前完成下一年度维修改变项目的申报。第四条各部门、各学院在确定维修改变项目内容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填写学院校园维修(改变)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将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送交基建管理处。第五条基建管理处受理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实地踏勘,编制维修改变方案及投资估算,并经申请单位书面确认。第六条申请单位确认维修改变方案后,基建管理处将维修改变项目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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