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美容院服务质量纠纷案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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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美容院服务质量纠纷案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XX年X月X日,回家探亲的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花费X元打10支脸部美容针,美容院工作人员将10支美容针一次性从双耳部注射,两周后,王女士双耳肿病,医院诊断为双耳廓外翻,听力有轻微下降,王女士向该美容院要求赔偿,美容院以该现象是适应阶段为由推脱。一个月后王女士脸部疼痛仍未消失,美容院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王女士向X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美容院赔偿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失。二、处理过程及结果X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美容院负责人,考虑到王女士已回香港,工作人员采取了视频调解方式。美容院始终认为该现象是适应阶段,不是该产品的问题。王女士出
2、示医院诊断结论后,美容院负责人逐渐改变调解态度,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美容院一次性赔付王女士X元,王女士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接受美容产品及服务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法律予以重点保护,不容经营者非法侵害,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实现与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密切相关。本案中,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确系美容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进行赔偿。四、美容院消费提示医疗美容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消费者应选择口碑好、资质优的机构进行消费,同时也应认识到,不同消费者对于医美机构产品及服务效果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差异性,且缺乏评价的统一标准,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不要盲口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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