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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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公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其中,以下公务接待由校办公室负责牵头:(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重要领导、重要嘉宾;(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
2、部门、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单位,可由校办公室协调。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二)坚持对口接待、对等接待、凭函接待原则。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公务内容分级、分单位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要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须填写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各职能部门公务接待活动须报校办公室备案。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标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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