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江省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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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7月29日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促进乡镇档案规范化建设,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乡镇机关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各项建设和维护其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提高乡镇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
2、要条件。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将乡镇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促进档案工作与乡镇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第四条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工作考核、目标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章档案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五条各乡镇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设立乡镇综合档案室,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档案工作网络,制定各岗位职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乡镇各类档案。第六条乡镇综合档案室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档案
3、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制订乡镇档案工作计划;(二)集中统一管理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三)对乡旗机关、社会团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四)对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区及行政村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五)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六)根据自愿原则和公共利益需要,代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村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七)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乡镇的各项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八)依法向县(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七条加强乡镇综合档案室的工作,长期保存的档案在5000卷以上的乡镇可建立乡镇档案馆。有条件
4、的乡镇可建立乡镇现行文件查阅点,向公民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查阅利用。现行文件查阅点也可挂靠在乡镇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统一提供利用服务。第八条乡镇档案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忠于职守,热爱档案工作并熟悉乡镇情况,保持相对稳定,并经过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单位、社区、行政村应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提供档案利用。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九条乡镇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档案局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可参见附件I),并根据乡镇机关职能工作的拓展,及
5、时修订乡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条乡镇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乡镇机关的档案分类方案和各类档案整理规则等,档案应分门别类整理,同一全宗的分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一个乡镇为一个立档单位,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下属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组成一个全宗,全宗名称即乡镇名称。全宗内档案按门类可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特种载体档案、专门档案等。第十一条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1 .文书档案按件进行整理。2 .会计档案按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和其它四个属类整理。3 .科技档案:分为产品、科研、基本建设和设备仪器四个属类,产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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