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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定1、总纲1.1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评审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L2医疗纠纷范围界定,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或诊疗结果产生异议,具体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其特征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及损害后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的认识差距和认定有分歧,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本规定所指医疗纠纷均为医患双方对医疗技
2、术产生异议的医疗纠纷。2、医疗纠纷的预防管理2.1 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执业。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要求,加强医患和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尽到相应的诊疗、告知和注意义务。2.2 加强病历管理。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医院病历书写管理制度,按医院规定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不得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拒绝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病历资料。发现遗失或抢夺病历资料情况的,随即采取可能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上报医务科、医疗安全科和保卫科。2.3 医疗安全科是医院负责医疗纠纷(医疗技术类)处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律师、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司法鉴定、尸检和诉讼中医方的工作。涉及部门应做好配合,并指定至少1名科主任助手,参与投诉处理整体过程。2.4 实行医疗纠纷分级预警机制,按照医院医疗纠纷预警制度执行。1.2 5逐步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医疗责任风险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分析整改。3、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3.1 医院纠纷投诉实行首诊负责制。3.2 医疗纠纷的接待。医疗安全科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进行登记。3. 3对下列所反映的事项医院不再受理:3.1.1 患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1年,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申请的。3. 3.2已经协商、调解或诉讼等程序解决该医疗
4、纠纷的。1.1 3.3协商、调解等程序中,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或医方不存在过错的。3.4 医疗纠纷的调查与期限。医疗安全科书面通知投诉涉及科室准备书面说明,随时查阅、复印病历资料,了解信息。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3.5 重大案件合议制度。医疗纠纷首先须明确责任。对责任不能明确的,和属于突发重大医疗纠纷的,应按重大案件合议制度组织讨论,报院领导研究决定,做出处理决定和具体方案。1.3 6保卫科负责全院安保工作,维护诊疗秩序,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和医院财产安
5、全,劝导死亡患者的尸体依法存放,联系公安机关。3.7 医疗纠纷的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医疗纠纷、经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安全科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3.8 大额赔偿审批制度。一切医疗纠纷赔偿或补偿处理决定必须经院长书面签字后生效,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授权。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足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医疗安全科与涉及科室确定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执行。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除司法判决、调解的外,应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经批准方可执行。3.9 联合协调处理机制。突发重大医疗纠纷按医院突发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医疗安全科组
6、织委员会讨论,保卫科负责医院安保工作,医院办公室和后勤服务部负责组织提供可能需要的人力、物力支持。3.10 工作保障机制。医疗安全科应做好对投诉人的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但医疗安全科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自由必须得到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因医疗纠纷加班或受辱等,可适当给予补贴。受到人身损害时,应给予必要的关怀和法律援助。因医疗纠纷需要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在可能情况下优先处理。3.11 信访发言人制度。按照医院相关发言人制度执行,任何人未得批准不得发布医疗纠纷信息。4、病历的封存与启封规定4.1 报告。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疗安全科、医务科,病历已经归档到病案室的,同时报请病案室协
7、助。4.2 共同封存。病历原件、复印件应由医务人员携带,应当在医疗安全科、医务科及当前科室人员、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务科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案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信息,并在封口处盖章。4.3 医方封存。医方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安全科、医务科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方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4.4 4安全保障。曾发生抢夺病历情形或患方3人或3人以上时,应报告保卫科安排人员护送。患方要求封存病历复印件的,应按病案(病历)复印制
8、度执行。4.5 保管。封存的病历由医疗安全科保管,不得私自拆封。4.6 封存后病历原件的管理。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4.7 启封。签封各方要求,或因鉴定或诉讼等程序需要启封封存病历时,签封各方均应在场。5、医疗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5.1 培训制度。以多种形式开展案例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的专门培训。5.2 加强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根据医疗纠纷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情况,开展医疗风险事件的预警通告,
9、针对共性及各科室专业特点,制定防范医疗风险的相关教育与培训。医院鼓励工作人员提出管理和业务工作中的医疗安全隐患和改进意见。5.3 3通报制度。医疗安全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安全情况统一通报,至少每半年一次,但赔偿金额等数据原则上不予通报。5.4 4反馈制度。医疗纠纷处理终结并履行完毕后,科室针对存在的问题或医疗隐患,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安全科反馈整改意见,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5.5 涉及职能部门岗位职责的,同时通报涉及的职能部门,告知所发现的情况及改进建议。所涉管理缺陷无明确岗位职责的,报分管院领导和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5.6 医疗纠纷应建立健全投诉档案,做到立
10、卷归档,留档备查。6、医疗纠纷处罚规定6.1 医院因医疗纠纷发生损失的,应给予涉及科室、个人经济处罚。承担原则应根据以下条件区别对待,合并执行:(1)医疗纠纷的过错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2)医疗纠纷的责任比例。分为轻微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和完全责任四种:(3)医疗纠纷的伤害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为一、二、三、四共四级。6.1.1 凡有经济赔偿或补偿,按照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进行分别处罚。6.1.2责任事故院、科、当事人将分别承担30%、50%、15%,科室负责人承担5%o科室负责人承担5%纠纷款释义:因医生或医技人员引起的,科主任和副主任按照5%的6:4比例分担;由护理人
11、员引起的,科主任和护士长按照5%的3:7比例承担,护士长和副护士长按照6:4比例分担。当事人如有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纠纷款。6.L3技术事故院、科将分别承担80%、20%o科室承担2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5%,责任人承担5%,如有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5%)。6.L4纠纷款赔偿科主任IOOOO元、副主任8000元、护士长5000元封顶,当事人50000元封顶,纠纷赔偿处罚不累计,只承担最高赔偿,绩效考核不再重复处罚,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6.2.1对技术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3个月以内的暂停执业处分,对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3到6个月的暂
12、停执业处分。暂停执业期间同时进行告诫谈话,对当事人暂停手术和处方权,安排转科培训。6.2.2轻微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科室可以批评教育等处分,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告h,、山、土.诚火话。6.2.3次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可以在6.3.2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延缓本周期的晋职、晋升等处分,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口头警告。6.2.4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可以在6.3.3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高职低聘,降低50%的奖金系数等处分,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警告。6.2.5完全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可以在6.3.4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暂停执业3至
13、6个月、调离原岗位、解聘或开除公职等处分,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6.2.624个月以内连续发生2例或2例以上重大医疗纠纷的,应在原行政处分基础上从重处罚,并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暂停执业处分。6.3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由相关科室平均承担经济处罚,共同承担行政处分。责任不能明确,或对承担比例、处分提出异议,或科室对个人、科室是否承担处罚、处分提出异议的,按本规定第三章第5条执行。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旦发生或发现,均应批评教育,对科主任告诫谈话;影响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院长批准,扣罚科主任绩效,当年不得考核优秀或评选先进称号。发生医院赔偿或补偿时,应再根据本规定其他条款执行相应处罚。6.4.1遗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拒绝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病历的。6.4.2发现遗失、抢夺病历未采取可能和必要的保护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6.4.3不配合调查和医患沟通的。6.5 私自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当事人完全自行处理。6.6 医疗纠纷投诉中发现的管理缺陷,负有岗位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向医务科提供监管报告,说明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1年内开展评比,提出再改进方案。无监管报告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因严重不履职造成医院赔偿或补偿的职能部门,经院长批准,参照本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