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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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已取得中医、中药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第三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贲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与修订;指导州(市)级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州(市)级、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
2、人员师承教育工作,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做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备案信息汇总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第四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第五条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
3、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保证每周不少2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第六条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和相关证书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且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第七条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云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
4、以下简称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和继承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报所属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第八条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后终止备案,终止备案信息同时提交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九条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不超过3年且不得中断。师承关系备案满三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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