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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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规定,云南省财政厅对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有效落实,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
2、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侦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政策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预算和工作任务,项目组织实施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州(市)财政局负贲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年度重点任务
3、,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推荐转移支付项目,做好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监督考评等工作。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转移支付的分解卜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管、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组织乡(镇)进行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各自提供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
4、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第六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重点实施规模相对较大的自然村、群众急需且愿意参与建设的村内户外道路硬化维修、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文体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村内坑塘沟渠等,以及村民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村民庭院内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房屋修缮装饰等一家一户事项,大型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投
5、资金额较大的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内容和奖补范围。第七条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程序承担中央和省级示范试点任务的县(市、区)。第八条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第九条转移支付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属村级集体资产,项目完工验收后移交,由项目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县(市、区)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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