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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涉公合同信息化监管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街道涉公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加强涉公合同的信息化监管,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市XX区涉公合同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3)4号)和XX市XX区涉公合同信息化监管工作细则(X政办发(2023)6号)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重大合同以及标的额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的合同订立、审核、备案、履行、评价、档案管理等活动。第三条统一在区政府建立的涉公合同精密智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涉公合同订立、审核、备案、履行、评价、档案管理等活动实行动态化、信息化、集中化管理。合同承办单位按照平台要
2、求全面、真实、完整地在平台上记录合同订立、审核、备案、履行、评价、档案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涉公合同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统计、档案保管以及其他涉公合同管理事务。定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调承办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审核、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等合同全流程事务;(二)协调合同承办单位有关人员参与所承办合同管理工作;(三)监督合同履行过程,重点监督合同是否按期、按质履行,合同价款支付、结算等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四)负责承办合同在平台上的登记录入工作;(五)负责合同承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合同管理员、合同
3、承办人等发生人事变动的,应当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平台做好变更登记。原合同管理有关人员应当对岗位变动前的管理行为承担责任。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在招标项目招标前,把招标文件上传平台,选择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在线修改。第八条招标文件完成修改后,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在线审批确认无误,进行招标流程。第九条合同签订前应在平台上提交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分为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智能审核是平台对合同文本的风险错误进行自动识别与提示,合同承办人员要对提示信息逐一确认,并对不予采纳的部分进行说明。人工审核是由合同承办人在平台上选择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中重大合同还需要在平台上提交区
4、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条涉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在平台上进行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内容生成合同履约计划表。第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履约计划表设置的各个进度节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填报履约信息,上传履约的证据材料。第十二条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平台上发起合同款项支付,并上传支付的证据材料。未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款项支付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记录合同款项支付进度,并上传支付的证据材料。第十三条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情况的,要及时在平台上申请变更,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工程变更事项应当在平台上提交相关材料,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查
5、,并出具审查意见。合同备案登记后,又签订变更、解除等协议的,应当及时在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事宜。平台提示的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处理,上传处理结果。第十五条合同履约监管以合同承办单位自报风险为主,程序监督为辅。发生如下事项,合同承办单位要及时主张权利,做出相应对策或处理建议,并在该情形发生或知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进行填报:(一)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二)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三)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四)合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废止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五)不可抗力等其他影响履约的情形。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平台上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诚信情况进行真实、客观、准确的评价。平台定期发布全区涉公合同履约评价情况。第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不报的;(二)未按涉公合同管理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的;(S)未按照涉公合同管理要求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四)未按规定做好合同审核、备案、履约等信息化监管工作的;(五)其他违反涉公合同信息化监管工作的行为。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科室、部门站所的合同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