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对罪犯卓勇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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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请对罪犯卓勇减刑建议书闽武监减2018221号罪犯卓勇,男,1991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笫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IO月10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程娟蓉、桂文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
2、5年12月30日。(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卓勇于2013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服刑期间悔改询罪犯卓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3140分。获5次表扬。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共同)570元已履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卓勇的刑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此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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