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教人[1990]03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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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小部(已撤俏)公布11期1990.10.27施行日期1990.10.27文号4199OO3号主即类别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埋效力等级部门规他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教总委员会、人犷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教人(1990)039号)建国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我国砧续派遣了一些优秀学生赴苏联和东欧国家留学,攻读副博士学位。这些同志回国后,大都成为科技、教讦、经济和国防建设各条战城上的专业技术什干和学术带头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几
2、年来.我国又继续向苏联派出锢学生,有些即将学成回Bh根据我In考察,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的设四标准,包括入学条件、学制、学位课程及论文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苏联、东欧国家与我国的教行制度不同,获得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的有关待遇,政策上一直不修明确,根据新形势下我国留学生工作总方针,为了加强我国同苏联、东欧国家的学术交流,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到苏联学习并争取他们按期回国阻务,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就获加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分条件及生活传遇等同时作如下现定:1 .获得办账及东欧国家副网士学位人员回国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国内获得解士学位人员相同。2 .上述人员问国后的初期工资按国内获得博士学位毕业的初期工资发给,其他方面生活待遇也与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一九九O年十月二十七Hc60163-010921.fjk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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