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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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公权力行使,推动依法行政,保护广播电视行业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监管,促进全省广播电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管,是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业信用、行业自律等形式,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信息等手段,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指省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法律、法
2、规授权的组织。本细则所称行业主体,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主体。第二章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业监管职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第五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监管。实施监管的措施和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平等保护行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坚持简约高效监管。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法精简事前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行业主体负担。运用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监
3、管,提高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高效化水平。第七条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适应广播电视行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趋势,改进传统监管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式监管,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潜在风险大的领域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第八条坚持综合协同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建立部门内部机构横向联通、系统不同层级纵向统筹、跨部门相关领域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发挥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管理优势,提升行业监管综合效益。第三章监管的依据第九条广播电视行业监管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主要包括
4、以下方面:(一)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哲行办法等行政法规;(三)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四)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五)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黑龙江
5、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黑广电规(2023)1号)等规范性文件。第十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不得设定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四章监管事项第十一条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一)落实广播电视宣传引领责任。落实宣传引领职责,坚持以党和人民事业为中心,强化媒体
6、社会责任、增强担当意识,围绕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主题、重点活动组织策划主题主线宣传。创新宣传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提升广播电视宣传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发挥正面宣传鼓舞激励作用,掌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主导权、话语权。(二)落实广播电视宣传管理责任。强化广播电视阵地建设,督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切实履行主流媒体职责,严格落实“三审制”、重播重审制、上星频道节目备案制、重要时段重点节目提级审杳制等各项制播审查制度,严守宣传纪律,严格把关立项、审查、播出、传播等环节,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第十二条加强传媒机构监管。(一)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责任。以播出机构频道频率
7、的开办为重点,采取F1.常监听监看等方式,推动精简精办频道频率,规范播出秩序,促进省内各级播出机构健康发展。组织查处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变更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频率或播出时段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落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责任。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严把行业准入关,通过强化引导、优化管理推动制作机构提质增效。严格落实业绩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和广发(2010)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对制作、向境外提供
8、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节目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三)落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管理责任。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四)落实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引导播出机构加强广告管理。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的广告或违反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规定等违法违规情形,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加强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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