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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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规范为了更好的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明确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流程,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的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过程中的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检查脸收是指新建、复验、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笫三条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以下简称“兽医处”)负责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相
2、关工作。第二章申报流程第四条申请材料要求。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表1、2),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3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2、13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18目资料。1 .企业概况;2 .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3 .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3、4 .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5 .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 .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7 .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8 .申请脸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9 .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 .所有兽药GMP
4、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 .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 .(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 .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14 .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 .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 .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 .已
5、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18 .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第三章材料审查笫五条申报及受理。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单位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ups:WWW第六条申报材料技术审查。申请材料受理后,兽医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从农业农村部或黑龙江省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择1名兽药GMP检查员承担技术审查工作。1 .兽医处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检查员、检查员所在单位和兽医处各留存一份)通知兽药GMP检查员进行材料技术审查。兽药G
6、MP检查员接到通知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技术审查意见表(见表3)。2 .技术审查后,如需补充材料,兽医处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企业发出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企业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并在网上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或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通过技术审查的,兽医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第四章验收流程笫七条现场检杳验收。现场检查验收程序及检查组组成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规定执行。检查员的选派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在农业农村部或黑龙江省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1 .兽医处在现场检查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验
7、收企业和兽药GMP检查员,申请险收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2 .检查组长现场检查验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见表4)、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见表6)、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见表7)、检查员自查表(见表8)、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医处。笫八条不符合项整改。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向申请验收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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