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贯彻落实<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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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r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4)4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对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判定和处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湖南省贯彻落实V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6月28日湖南省贯彻落实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判定和处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
2、据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基本原则】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名词解释】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蓝测数据等行为。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
3、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第四条【适用范圉】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判定和处理。(一)依法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一)监管执法等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三)政府购买的生态环境
4、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四)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跟踪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六)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第五条【职费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职费范闱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判定和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完善专家入库、评价、退出机制。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判定和处理。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专家管理办法,组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专家库,专家库可聘请省内外专家。第六条【管辖与调查】对检台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5、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的线索,原则上由使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当事人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管牯争议、立案和调查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去和上态环境行政处工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调杳涉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技术、法律支持。第七条【责任义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且如实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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