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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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造路运输专潴智能超频监宓抠警再包多.佞应用省理力住(猊求卷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备汽车行驶记录、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车辆运行状态监测等功能的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以及应用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开展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并鼓励货运行业监管处室和有条件的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引导半挂牵引车和重载普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终端并逐步纳入监管考核。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是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所属道路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许可遒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考核和通报。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市交通委负责建设和维护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标准
3、要求建设企业智能视频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智能视频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社会化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并接入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第八条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信协议及其它有关标准要求。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信协议及其它有
4、关标准要求。第十条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产生的车辆位置、行驶状态、驾驶员驾驶行为、违规报警等数据,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通过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上传至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同时直接、实时上传至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5、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监控数据。第十四条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违法违规行为、车辆运行、终端状况、平台运行等情况进行分级风险画像分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风险画像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正常使用,经常检查并及时排除车教智能视频终端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相关制度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6、。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配备的专职监控人员具体开展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专职监控人员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置。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应当签订车辆动态监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不因合同关系而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和驾驶员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存在不安全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7、;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不安全驾驶的,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将违规驾驶员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在本企业内部进行通报,对全体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社会化监控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并配合调查。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
8、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信号,不得篡改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数据。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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