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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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等林业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第三条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含市、区,下同)建、乡镇(含街道,下同)管、行政村(含社区,下同)用和资金、责任到县的管理制度。第
2、四条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五个一”服务平台,与落实“一林一员”安全巡护制度一并统筹推进,实行网络化布局、日常化管护和常态化管理。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并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划分职责,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第二章选聘第六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一)精准到户。一户脱贫户最多安排一人为生态护林员。少数民族脱贫户家庭优先考虑。(二)公开选聘。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三)统一管理。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原则上不跨县聘用。以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公益林和
3、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兼顾商品林和生态区位一般的地区。第七条生态护林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林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脱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并满足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条件。(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第八条生态护林员按以下程序选聘:(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行政村发布选聘公告,公开选聘资格条件和名额,明确选聘程序和方式、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二)申报。脱贫
4、人口自愿报名申请,通过所在行政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预审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财政所、乡村振兴机构共同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生态护林员人选。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所在村。(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行政村对拟聘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村民意见。(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的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确定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5、的管护责任区范围、职责(义务)、期限(聘期)、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相关权利、考核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第三章管护职责第十条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管护责任区森林、湿地和自然保护地进行日常巡护,掌握管护责任区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资源情况,对重点地段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珍贵野生动植物等实行重点管护,并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的约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第十一条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村及时报告日常巡护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相关林长报告。第十二条发现管护责任区内有违法侵占林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
6、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能当场制止的应当及时制止。第十三条发现管护责任区内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发现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第十四条发现管护责任区内出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五条发现管护责任区内有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能当场制止的应当及时制止。第十六条承担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临时交办的林业相关事项。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七条省级部门职责。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
7、作,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生态护林员资金分配方案,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承担相关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省财政厅负责预算下达,组织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第十八条市级部门职责。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督促县(市、区)落实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市级台账,运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或安徽省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根据职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负责在辖区脱贫人口中调剂解决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空缺人选,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8、县级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负主体责任,要强化责任担当,压紧压实职能部门责任。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相关考核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提供政策服务,开展监督管理,编制培训规划,协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核和确认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支撑资料。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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