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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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健全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依法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对能力,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秩序和群众生活造成的冲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2名称术语本预案所称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冲击,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形。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IE常运行、社会稳定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本预案所称重要商品,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本预案所称重要民生商品,是指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米袋子”、“菜篮子”商品,包括粮油、肉类、基本蔬菜、鸡蛋、水果、牛奶,以及其他价格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民生商品。本预
3、案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所称县,指县(区)及县级市。1.3适用范围及预警级别1.3.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1.3.2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影响程度、波及范围,由低到高将价格异常波动划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1.3.2.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个别市(州)区域范围内,有可能扩散至其他地区,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动的幅度较小,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扩大的情形。1.3.2.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个别市(州)区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明
4、显波动,价格波动的商品品种较多、波动幅度较大;或者价格异常波动在多个市(州)区域内发生,但商品品种较少。群众的消费预期心理发生变化,市场秩序、群众基本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可能加剧扩大的情形。1.3.3.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全省较大范围发生,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急剧波动,商品供求矛盾加剧,群众争购行为频现,造成市场秩序紧张,价格违法行为多发,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1. 4工作原则1.4.1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1.4. 2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
5、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按照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疏导与监管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实施价格应急调控。1.4.3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准备和实施工作。当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省内个别市(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时,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当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全省范围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1.4.4部门分工和联动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
6、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实行信息共享、工作互动、齐抓共管、综合处置。1.4.5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临时调控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实施。1. 5工作制度1.5. 1指挥协调制度。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由各级价格部门牵头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工作。1.5.2监测预警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制定应急监测商品(服务)目录,明确监测频次。根据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和解除价格预警。1.5.3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实行不同的应急值班制度。一般状
7、态下,专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值班,工作时间以外保持电话畅通;较大、重大状态下,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其他人员要保持电话畅通,所有指令、工作任务和要求能够迅速传达落实到位。1.5.4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应急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人员、报送渠道,确保监测数据、政策措施、工作信息及时、准确、高效地传递。1. 5.5特别审批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经济正常运行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建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并向国
8、务院咨案。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1.5.6新闻宣传制度。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引导作用,及时通过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的政策措施,告诫相关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倡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引导消费预期。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2.1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本预案的启动、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对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2. 2在紧急状态下价格主管部门可提请政府成立应急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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