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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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审核新增、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审核流程,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临床价位、更有成本效果的医疗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本办法所称修订医疗服务
2、价格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对我省已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材料、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修订。本办法所称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对试行期满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为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R的管理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所称“医疗机构,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公立医疗机构)以项目为计价单元的医疗服务。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修订和转归。第五条新增项目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靠、鼓励创新、符合实际、各方均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新熠医疗股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提交材料、卫生健康
3、行政部门受理并初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等程序开展。修订及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等程序开展。第七条在开展新增、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前,应向纪检部门报告,全程接受纪检监督。第二章新增项目的构成第八条新增项目具体应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价格等要素构成C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提高项目要素的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水平。第九条新增项U按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规则和方法进行编码,同时匹配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十条项目名称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标准称谓,在医疗服务定
4、价计价、收费付费时应用。项目名称的表述应专业、严谨、简洁、规范,可以是对服务内容、功能、目的的高度概括,但应避免使用可归入计价说明的表述,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名称、产品品牌、个人姓名,以及不符合科学常识和法律规定的表述,避免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和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第十一条项1.1.内涵是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常规内容、功能、目的的具体描述,是固定项目边界、消耗、产出的主要依据,是项目计价收费的基础。第十二条新增项目以项、次、人、床、H以及服务时长操作范围等作为计价单位,具体由省级医疗保隙部门在立项时按照符合价格规律和临床实际、有利于记录和监管的要求综合确定。计价单位应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避免
5、诱导医疗机构过度服务和资源浪费。不得采用存在歧义或显失公平的方式作为计价单位、解释计价单位。第十三条计价说明是与规范项目收费行为相关,确有必要在项目构成中予以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如不同部位同一诊疗目的的项目或同一诊疗项目因存在差异化收费标准而制定的加收项等。第十四条内涵,次性耗材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使用的次性医用耗材,需打包定价,不得单独收费。第十五条除外内容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所使用的市场价格较高,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可以单独收费的次性医用耗材。第三章新增项目的要求第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由具备执
6、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二)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清晰、临床路径明确、服务内容充分:(三)符合伦理规范,包括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四)有临床证据证明安全、有效:与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已开展项目”)的功能、目的相同的,应有临床证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经济性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有优势:(五)向患者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称、公平负担的要求:(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医疗保障部门不予立项:(一)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咨询服务、数据处理、资料复制、运输储存、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7、养生保健等:(二)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三)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医疗机构代收费的:(四)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Ii接面向患者的服务:(五)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的事项:(六)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已开展项目,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七)变更已开展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
8、顺序的项目,虽使用不同渊械、仪器、设备、试剂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变更已开展项目名称、表述的项目:(八)犬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九)落后的、已被淘汰或逐渐被淘汰的项目: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项目:医疗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十)虽然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但诊疗目的、服务产出与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诊疗效果无明显提高,成本上升较大的项目;(十一)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精神,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确不予新增的项目:(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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