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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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修订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药注册专门管理规定,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胶剂、茶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软膏剂等)和液体(汤剂、合剂、糖浆剂、洗剂等)传统剂型或至今仍广泛应用、安全有效、具
2、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水提取后制成的硬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四)根据配制工艺剂型需要可使用现代中药制剂药用辅料(糊精、凡士林等)。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责。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
3、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申请备案品种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中药制剂通用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六、备案程序(一)用户注册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备案前,应先登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进入“政务服务”项下
4、“吉事办吉林省网上办事平台“,或从该平台直接进入,进行“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在线办理,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用户注册。(二)备案申请医疗机构注册后,进入备案系统,根据备案系统提示点击相应栏目,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1、首次备案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本细则附件1的要求上传备案资料;同时将备案表打印、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吉林省制剂注册备案系统,备案后报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2、变更备案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完成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
5、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在线填写变更备案表,并按照本细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上传备案资料。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三)工作程序1、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收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将备案资料转由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不符合要求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并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取消备案。对需要医疗机构补充后再审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需在800内完成补充资料
6、(补充资料期间不计入审评时限)。2,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要求:1 .属于本实施细贝三”规定不得备案情形的;2 .申请备案品种信息、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3 .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无法定标准的;4 .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5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四)有关要求1 .备案资料应完整、规范、真实,医疗机构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保证上传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纸质备案资料及相关原始记录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备查。2 .必要时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省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审评意见,委托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抽调检查员对医疗机构申报的传统中
7、药制剂备案资料等进行核交,同时或委托省药品安全抽样中心进行抽样检验。七、已取得医疗机构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将不予再注册。申请人应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备案(注册时已提交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交)。八、备案号管理备案系统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吉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变更备案完成后,将获得新的备案号。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九、年报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和要求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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