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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流程,推进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规定,结合省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X局直属单位、南京体育学院和省队市办优秀运动队(以下简称“局系统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主要来源包括:(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安全
2、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章国有资产范围与计价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指由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所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各种经济资源。固定资产指: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和其他固定资产类别。包括局系统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取得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含入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含),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局机关资产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3、定标准,但耐用性超过1年(含入总金额超过5万元(含)且件数超过50件(含)的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局系统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数量及金额标准。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流动资产指:预计在一年以内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证书、奖状、剩余服装、纪念品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六条国有资产应按其成本计价,具体包括:(一)购置的国有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
4、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二)自行建造的国有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三)在原有国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原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国有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四)置换取得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该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等其
5、他费用确定。(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按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应按名义金额计价。(六)融资租赁租入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七)盘盈的国有资产,按取得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实际
6、成本确定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实际成本,按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价值;同类或类似国有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名义金额计价。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局体育经济处是省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指导、监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三)审核局系统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按权限审核、批准、报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四)负责建立公物仓并加强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和共用管理;(五)组织开展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制工作,牵头开展局机关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六)组织国有资
7、产清查登记、绩效评价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七)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局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领导使用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清查等工作;(二)负责汇总审核局机关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外购软件及属于涉密范畴的资产配置需求,编制局机关的资产配置预算,并统一购置、调拨;(三)负责会议室、文印室等公用资产的购置和登记;(四)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五)负责汇总局机关处室、局系统各单位报送的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由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六)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软件资产的绩效评价;(七)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
8、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局机关处室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国有资产管理;(二)负责按配置标准编制本处室的国有资产配置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并报送局办公室;(三)负责本处室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本处室的国有资产内部变动、配置使用、调拨等管理工作;(五)每年6月与12月负责对本处室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六)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局系统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资产管理员;(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三)负责按标准完整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编
9、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并报送局办公室;(四)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资产账并按资产用途准确分类,完善无形资产的采购、登记、日常管理和处置手续;(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内部变动、配置使用、调拨、处置及收益上缴等管理工作;(六)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七)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八)非预算单位年度配置国有资产预算报局体育经济处备案;(九)每年6月、12月底将本单位房产出租情况报送局体育经济处;(十)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体育装备中心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
10、责局机关公物仓的管理;(二)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卡片建立、实物账日常管理和处置等工作;(三)组织局系统年度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和绩效评价工作,完成资产月报、年报工作;(四)负责局机关报废资产的集中封存、移交、拍卖、处置材料存档等管理工作;(五)对局系统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六)协助审核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和配置数量;协助汇总审核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七)参与局机关超过20万元(含)采购货物类资产的验收工作;(八)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局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机关会议室和文印室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11、等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二)负责局机关办公用房的绩效评价,配合局办公室开展公务用车的绩效评价;(三刑责加强五环大厦和五台山1-3号院房屋的使用、出租和台账管理,规范出租程序;(四)对局机关会议室、文印室等公用资产的配置提出配置需求,报局办公室审核;(五)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维护及台账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局会计核算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机关和集中核算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增加、减少、报废、毁损和盘盈、盘亏等账务处理工作;(二)审核局机关和集中核算单位的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配置标准、采购形式、采购
12、预算等;(三)审核公物仓流转的资产报销入账流程;(四)定期开展国有资产账账核对、往来款(含个人借款)的核对,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五)每半年向局机关各处室反馈库存物资(耗材)的结余情况;(六)负责准确提供资产使用的相关财务数据,配合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并在预算执行中,加强资产使用的分析和预警;(七)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省体育信息中心(省体育文化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局机关计算机软件的配置、管理;(二)协助局办公室汇总、审核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三)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批复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负责开展实施;
13、(四)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国有资产的预算和基础管理第十五条预算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同步编制资产配置明细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资产的类别、数量、价格上限、采购形式等;资产配置预算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不得一味追求顶格配置。第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根据省级资产配置的数量和标准的规定配置资产。非预算单位年度配置国有资产预算报局体育经济处备案;局机关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预算由局办公室汇总审核;局机关会议室、文印室等公用资产配置预算,由局后勤服务中心提出需求,局办公室汇总审核;局机关外购软件等无形资产配置,
14、由各处室提出需求报局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第十七条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报送的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经费预算,由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省级相关部门,省财政厅批复后统一纳入省体育信息中心(省体育文化中心)预算。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控制和报废更新管理规定,局系统各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应从单位自有资金安排,并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备。第十九条局机关和局系统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
15、,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一)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的;(二)确定涉诉资产价值或者当资产遭受重大损害需要计提资产损失的;(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四)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五)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资产清查:(一)本级政府部署要求的;(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包括库存物资)核实等。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局系统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批准程序,根据批复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