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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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站)等机构。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
2、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中央补助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中央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3、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市县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市县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财政部预通知,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在财政部备案审核后办理预算下达发文,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其中,对省直管县的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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