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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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是指用于支持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方面的中央财政转
2、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三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战略规划、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提升医疗保障能力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支出。第四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保障重点、统筹兼顾、量效挂钩、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科学合理分配。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基础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等。基础因素主要关注各地工作难度和压力,选取参保人数等指标测算;财力因素重
3、点关注地方困难程度,选取综合财力系数等指标测算;绩效因素应重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参保工作情况、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情况等。计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X若黑等。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具体方法包括: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高于设定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分别将其调整为上限或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删除、修正等处理;对缺失数据进行替换等处理。第六条省医保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
4、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财政部预通知21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在财政部备案审核后3日内办理预算下达发文,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其中,对省直管县的补助资金直接下达至县(市)。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省医保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加快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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