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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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乡(旗)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和使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府发(2014)X号)和XX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X民字(2016)X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临时救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备用金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体现救急救
2、难、保障基本需求,安全高效运行、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做到权责统一,责任到人。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各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专账”,主要用于备用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办理,与其它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户籍人口和上年度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科学配置,统筹安排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年初预拨不低于本年度预算40%的临时救助资金到各乡(镇),作为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第三章范围标准第七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
3、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第八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救助标准为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户次。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期居住地)的乡(镇)提出申请。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按乡(镇)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乡(镇)和村(居)要进行入户调交(含邻里走访),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判定。一般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发生意外事件需紧急救助时,由发生地村(居)委会干部、乡(旗)民政负责人、乡(镇)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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