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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J!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建保(2021)XX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出
2、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31000元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一人户居住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二人户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家庭。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受县住建局的委托与承租人签订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婚姻状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
3、集、管理、拨付,并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监管。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已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住房状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查未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住房状况。县人社局、县税务局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个人)社保或工伤保险徽纳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个人)车辆信息。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个人人才引进情况。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优抚对象身份。县数据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为相关机构提供电子数据(真实、完整)汇集共享的技术指导和数据服务。县审计局、县市
4、场监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第二章投资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原则上不再下放到企业。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七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第三章保障方式及标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
5、两种。第九条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公布。租赁补贴应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机不高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补贴按月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第四章申请、审核及分配第十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
6、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每个家庭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离异两年以上且年满28周岁独立户籍的单身人员、已婚(结婚满一年以上)未分户家庭可单独申请(但必须核查直系亲属有无住房资助能力)。离异两年以上且年满28周岁与父母同户籍的,必须连同父母一并申报(但必须核查同户册家庭成员有无住房资助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有子女或监护人(需核查是否有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
7、养关系,并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一)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2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 .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但申请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除外(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4 .无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自有汽车;(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1 .在申请地参加工作未满10年;2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 .申请地无自有住房。(三)外来务工人员:1 .与申请地用人单位(高新区范围以外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一年以上;2 .具有租金支
8、付能力;3 .申请地无自有住房;4 .户籍地不属于城镇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四)因自然灾害、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住房问题突出的本地城镇家庭。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资料:(一)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共同申请人)1 .申请书;2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3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信息证明;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关系证明;6 .社区公示资料;7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1 .申请书;2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关系证明;4 .用人单位工作状况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证
9、明;5 .用人单位公示资料;6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外来务工人员1 .申请书;2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与户口算复印件及婚姻关系证明;4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5 .一年期以上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缴纳证明;6 .用人单位公示资料;7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申请及审核程序:(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其审核程序为:1 .申请人按要求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领取XX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齐全的,
10、由社区出具受理凭证。2 .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3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将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4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
11、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熨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属单位统一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审核程序为:1 .申请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领取XX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 .申请人所属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参加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将审杳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
12、材料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3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参加工作年限、社保缴纳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XX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轮候期为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
13、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第十五条分配以抓阉配租为主。从轮候对象中按房源数量实行等额抓阉,抓阉获得入住资格的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保障对象,在高新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剩余房源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房源统一管理,调剂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或按规定程序统筹安置本地其他轮候对象。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实施配租,超出三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14、(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五)其他放弃配租的情况。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高新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汉寿高新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在分配入住前应将分配方案、拟分配入住对象资料及租金等情况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分配入住。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转卖和闲置,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
15、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必须取得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书面同意,且承租人在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对于装修费用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第二十条未经允许承租人之间不得私自调换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经发现,依法解除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需在一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之间确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取得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局XX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类分档,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政府提供实物配租的房源按以下类别及标准实行租金减免:一类:本地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特困人员,按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100%绐予减免;二类:本地低保家庭按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70%给予减免;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按县发改局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执行,符合多项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重熨享受。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