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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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J!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建保(2021)XX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出
2、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31000元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一人户居住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二人户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家庭。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受县住建局的委托与承租人签订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婚姻状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
3、集、管理、拨付,并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监管。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已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住房状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查未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住房状况。县人社局、县税务局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个人)社保或工伤保险徽纳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个人)车辆信息。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个人人才引进情况。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优抚对象身份。县数据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为相关机构提供电子数据(真实、完整)汇集共享的技术指导和数据服务。县审计局、县市
4、场监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第二章投资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原则上不再下放到企业。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七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第三章保障方式及标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
5、两种。第九条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公布。租赁补贴应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机不高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补贴按月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第四章申请、审核及分配第十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
6、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每个家庭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离异两年以上且年满28周岁独立户籍的单身人员、已婚(结婚满一年以上)未分户家庭可单独申请(但必须核查直系亲属有无住房资助能力)。离异两年以上且年满28周岁与父母同户籍的,必须连同父母一并申报(但必须核查同户册家庭成员有无住房资助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有子女或监护人(需核查是否有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
7、养关系,并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一)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2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 .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但申请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除外(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4 .无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自有汽车;(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1 .在申请地参加工作未满10年;2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 .申请地无自有住房。(三)外来务工人员:1 .与申请地用人单位(高新区范围以外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一年以上;2 .具有租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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