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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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第三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第四条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负责北京赛事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第五条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第二章等级标准第六条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等级标
2、准的项目由体育总局公布建立。第七条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二)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三)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四)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
3、当为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第八条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第三章授予主体和方式第九条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第十条授予单位分为:(一)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二)体育局授予本地区比赛等级称号。由竞技体育处统筹负责该项工作;由竞赛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成绩单。(三)体育总局可以指定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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