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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共建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管理,持续稳定提高北京市场蔬菜供给保障能力和应急状况下的供应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是指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津冀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基地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协议、向北京市场供应蔬菜产品,尤其是应急状况下提供蔬菜供应保障的外埠蔬菜生产基地。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遴选和管理等活动。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基地主要位于天津市、河北省等环京周边省(市),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
2、组建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做好基地管理,推动基地建设。第五条基地实行日常监管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基地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的督查指导。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于当年8-10月份组织开展基地建设验收工作,对基地当年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参与,确保验收和综合评价工作公平公正。第六条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协议书、承诺书要求,做好北京市场蔬菜供应。第七条基地建设期为20222025年,本管理办法适
3、用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三章部门职责及分工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职责(一)负责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建立环京基地建设工作机制,制定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方案;(二)参与、监督基地遴选、日常监管、应急保供、综合评估等工作;(三)加强与本市商务、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津冀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对接沟通,应急状态下,协调进京蔬菜的货源组织,配合做好质量监管、流通、销售等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核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五)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规范资金管理。第九条市商务局职责(-)开展摸底调研和分析测算,全
4、面了解全市蔬菜供应、采购方式等,为精准对接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奠定基础。(二)发布应急预警,负责应急状况下组织北京市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重点供应企业做好进京蔬菜的销售工作。第十条市财政局职责(-)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安排保障补贴资金;(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的检查验收、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一条津冀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基地遴选和综合评价、资金管理、应急调配等工作。(一)负责组织材料审查与实地考核,按照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申报遴选指南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综合评分表等做好基地遴选和综合评价等工作;(二)了解入选基地前期资金投入的使用情况,查验基地是否有符合保供
5、要求的设施设备等;(三)负责指导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入选基地抽检力度;(四)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及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等的对接沟通,做好应急状况下蔬菜产地采收和物流运输组织,按要求统一组织基地90%以上货源销往北京市场,且严格遵守北京对蔬菜价格的管控措施。第十二条基地的职责(一)负责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质量安全把控、产销数据上报等,确保为北京市民提供绿色、安全的蔬菜;(二)及时按要求提供详实的遴选材料,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津冀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环京基地建设四方协议,签订环京基地建设履责承诺书,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积极做好日常和应急条件下的蔬菜产品供应保障;(三)应急状况
6、下服从调配管理,将基地90%以上货源及时销往北京市场,并根据指导价合理定价,确保供京蔬菜量足价稳;(四)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五)配合检测部门的产品抽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实时上报生产销售等信息,积极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六)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四章遴选机制第十三条基地遴选工作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开展,于每年1至3月进行。第十四条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材料审查与实地考核,按照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申报遴选指南要求进行公开遴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参与,确保遴选工作公平公正。第十
7、五条依据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遴选评分表,组织专家对基地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同时参考近三年生产销售数据,最终得出遴选结果。第十六条基地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津冀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四方协议、履责承诺书,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十七条扶持对象: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遴选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流通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第十八条审批程序(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L种植基地申请表;2 .基地资质、体系认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 .基地平面图及周围环境平面图;4 .基地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基地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关键环节的生产操作规程等)及基地投入品使用记录、病虫害防控情
8、况等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照片;5 .近三年内由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蔬菜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6 .环京蔬菜基地建设履责承诺书。(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开展公开遴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参与。(S)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得出遴选结果。(四)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签订四方协议和履责承诺书。第五章日常监管第十九条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基地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不定期到基地开展现场调研,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加强抽检力度,确保基地蔬菜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开展。第二十条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不定期到基地抽查核验,发
9、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第二十一条基地要树立大小、规格相统一的标示标牌,标明基地名称、目的、规模、地块分布图、建设主体等,开展宣传工作,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基地农药进出库及使用、生产记录、产品安全质量检测报告等完整、规范,生产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资料齐全,分类立卷归档。第二十三条基地应建立蔬菜生产供应计划,明确可供京蔬菜的主要品种、生产规模及其定植时间、供应时段、供应量,并于入选后一周内在京津冀农产品销售系统中填报,期间如有变动12小时内调整填报。第二十四条基地应通过京津冀农产品产销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报蔬菜种植品种、定植面积、预计产量、蔬菜品质等生产数据,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渠道、蔬菜流
10、向等流通数据。第二十五条基地要开展生态化防控,采用综合措施防控病虫害,在应用防虫网、诱杀虫板、性诱剂、高温闷棚等防治技术的基础上,科学安全使用高效低毒农药,严格控制农药用量和采收安全间隔期,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及来源不明、成分含量标注不清的农药品种,推行病虫害专业化、体系化统防统治。第二十六条基地要制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加强上市前质量管控,规范检测记录,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基地产品的监督检测,要求上市农产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第二十七条基地要严格按照协议书、承诺书要求,日常保证所生产的蔬菜主要供应北京市场。第六章应急保供机制第二十
11、八条建立应急状况下京津冀三地协调沟通机制,迅速响应由各相关部门发出的应急预警。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向北京市商务局通报环京基地蔬菜品种、预计产量等生产数据;负责与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沟通,协调进京蔬菜的货源组织。津冀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四方协议要求,负责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蔬菜产地采收和物流运输组织;负责协调配合本地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所辖区域做好物资的通行保障工作。基地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基地90%以上货源销往北京市场,并监督经营主体严格遵守北京对蔬菜价格的管控措施。北京市交通委负责京内通行协调保障,确保蔬菜及时送达。北京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北京市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重
12、点供应企业做好进京蔬菜的销售工作。第三十条在应急保供时期,基地要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保证基地当时生产的蔬菜90%以上供应北京市场(确因基地蔬菜处于生长期没有成熟无法供应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在应急保供时期,基地运送蔬菜前往北京市场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应急保供有关要求,遵守北京市对蔬菜价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不服从调运管理、哄抬物价等行为。第七章综合评估第三十二条每年8至10月对基地当年蔬菜供京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开展。第三十三条依据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综合评分表,组织专家到现场对基地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同时参考当年数据报送情
13、况,最终得出综合评估结果。第三十四条对综合评估合格的基地一次性拨付当年补贴资金。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三十五条基地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的协议期满自动解除协议。第三十六条基地在协议期内,如果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基地蔬菜暂时停供,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整改合格后再次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立即解除协议并追回当年补贴资金。第三十七条基地在协议期内,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或应急状态下不服从调配、哄抬物价的,立即解除协议并追回当年补贴资金。第九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基地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协议书、承诺书进行建设管理,向北京市场供应质量合格、数量合规的蔬菜,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额度补助资金。资金主要
14、用于奖补入选基地此前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流通、销售、管理等方面的投入。第三十九条奖补标准。纳入支持范围的基地,根据入选时间不同,支持标准有所调整。按照当年入选的基地20万元/个,第2年通过综合评估后给予15万元/个的支持,第3年及以上的基地通过综合评估后给予10万元/个的支持,最后1年新入选基地3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持续奖补。第四十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作实施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筹划、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基地所在地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地加强保供能力的后续建设方面,做到账目清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
15、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基地资格仅限于向北京供应蔬菜产品,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不予负责。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申报遴选指南第一章遴选标准第一条申报主体要求。(一)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或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二)生产的是北京市民日常消费主要蔬菜品种(含菌类、薯类)。(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现象,没有违规违法记录。(四)主体要具备可持续生产能力,截至遴选评价期,应为已连续生产2年以上的生产主体。北京市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型批发市场投资建设的,参加过上一轮北京外埠蔬菜基地建设的,近5年参与过重大活动农产品服务保障经历并完成任务较好的,获得农业农村部门命名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省级以上著名商标,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认证的优先考虑。第二条基地规模。蔬菜生产基地占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300亩,设施蔬菜比例较大的,可适当放宽。第三条产地环境。生产基地选择地点应远离污染区和自然灾害频发区,远离城区、工矿区、工业、生活垃圾场等污染源且交通便利。第四条设施设备。(一)基地明示。在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