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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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乡村振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推进
2、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动员和支持村民投身乡村振兴。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广泛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
3、参与乡村振兴。第六条【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宣传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活动的公益宣传。第二章产业发展第八条【产业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和地方特色,坚持实施特优战略,依托杂粮、畜禽、蔬菜、鲜干果、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构建特色鲜明、结
4、构合理、链条完整的特优农产品产业集群。第九条【三产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特色优势资源为依托,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商贸流通业、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等乡村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十条【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及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对粮食生产大县进行奖补,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保护和调动各地政府抓粮和农户种粮的积极性;开
5、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第十一条【耕地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禁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农业气象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第十二条【种业振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土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保护开发利用,鼓励支持农作物和畜禽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加快良种育繁推广体系
6、建设,支持种业基地建设,培育壮大种业企业,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有机旱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有机旱作农业发展,探索和推广实用有效的有机旱作技术模式,不断完善有机旱作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把有机旱作农业打造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的重要品牌。第十四条【新型经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技推广、农业生产托管、代耕代种、农产品营销、烘干收储、物流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第十五条【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冷桂物流体系建设,完善产地仓储
7、保鲜设施,健全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锥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第十六条【乡村旅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依托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和生态气候优势,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深度融合。鼓励、扶持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养生养老、研学实践、创意农业等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第十七条【农业科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实用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成果产权保护,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
8、化推广激励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旱作节水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仓储保鲜与冷链物流、智能农机装备、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共同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十八条【农机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规模化养殖、设施农业、杂粮生产、林果业、中药材、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支持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精准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培育农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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