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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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有效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建、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非法人技术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化建设,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宣传培训、推动落实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卫生健康地方标准限定为
2、省级地方标准,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标准,但不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第三条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标委会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卫生健康委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标委会进行管理,并组织标委会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四条标委会由委员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征集。第五条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二)卫生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的管理或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
3、力;(三)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发挥委员作用;(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犯罪及重大违法记录。第六条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对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职责进行分工,主持标委会工作会议,签发会议决议、工作制度、技术审查结论和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等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相关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或者签发文件。副主任委员负责配合主任委员开展标委会有关工作,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和带领其他委员履行好会商研讨、标准制修、评审评估等工作职责
4、。第七条标委会应当制定委员会章程,明确标委会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议事机制、换届流程等事项,经全体委员表决同意后,印发施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适时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内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第八条标委会设秘书处,具体承担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培训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承担处室(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负有业务研究或者归口管理职责;(二)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处室(单位)日常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四)自觉接受标委会的领导
5、,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向标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第九条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其中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第十条秘书处应当制定工作细则,明确秘书处具体职责范围,规范秘书处内部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秘书处工作细则报经标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在标委会之下设置分专业领域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标委会统一进行管理,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项目评审、技术审查、应用推广等支撑服务。专委会设秘书处,挂靠在与本专业领域
6、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卫生健康事业单位。第十二条专委会委员分为处室委员和个人委员。处室委员由省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担任,个人委员从本专业领域专家中进行招募。专委会个人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二)卫生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的管理或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与副高以上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发挥委员作用;(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犯罪及重大违法记录。第十三条专委会个人委员一般不超过30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不
7、超过3人。符合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关于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专委会,可以申请正式组建成立本专业领域的分技术委员会,经标委会审议同意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标委会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化建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拟定全省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参与卫生健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三)参与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立项初评、组织起草、技术审查、评估复审等工作;(四)配合开展卫生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推动卫生健康团体标准化建设;(五)推动卫生健康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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