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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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公告(2018)31号公布2023年1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23)2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卜.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
2、,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卜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o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3、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
4、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参与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杳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O万兀O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5、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参与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有关安排,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不得少于I(X)O万元。第六条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大募集规模:()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且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
6、约定;(二)扩大募集时处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三)扩大募集的资金规模、频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五)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通过扩大募集规模向新参与投资者转移风险、亏损或者输送利益的情形;(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扩大募集规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扩募资金的来源、规模、用途等信息。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列明以下内容:(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7、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五)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六)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七)募集期间;(八)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九)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第九条资产管理计划
8、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并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命名。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F1.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了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o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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