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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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谩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2、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
3、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三)募集说明书;(四)最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期会计报表:(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六)法律意见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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