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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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XX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XX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及其它科技成果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学校的校徽、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笫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三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校徽、校标;学校
2、名称;学校的其它服务性标记。第四条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第五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六条主要利用学校
3、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第七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第八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我院己进行的研究,并且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在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其发明创造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九条来学校学习、进修的学生(包括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教师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参与我校导师承担学校研究课题或
4、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科技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应归学校享有。第十条离退休、调离及被学校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由学校享有。停薪留职人员知识产权问题按在编人员处理。第十一条利用本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学校科研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各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者。第十三条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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