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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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延庆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延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第四条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储备
2、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五条区储备粮从性质上分为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从品种上分为原粮和成品粮,从粮权上分为买断粮权和不买断粮权。原则上临时储备粮为不买断粮权的成品粮。第二章规模和职责分工第六条区储备粮常规规模为小麦6000吨、玉米5000吨、成品粮619吨、食用油40吨,临时储备规模按照市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区储备粮补贴;对区储
3、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我区人口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适时调整成品粮储备规模。第八条区财政局按照区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区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预算;及时足额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区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动用亏损等补贴。第九条区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延庆区支行负责安排。第十条区市场监管局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
4、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二)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三)确保承储的区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四)执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出入库要求;(五)建立健全区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解除承储合同。第三章承储要求第十二条区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
5、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在本区有独立库房,库房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要求,能够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第十三条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公开选定,并对区储备粮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章区储备粮储存第十四条区储备粮应当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的粮食。第十五条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十六条区储备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市储备粮管理规范,应当达到“四无”标准。即无
6、虫害、无毒变、无鼠雀、无事故。第五章区储备粮轮换第十七条为确保区储备粮食质量,须按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轮换,接近或达到粮食品质控制指标应当及时进行轮换推陈出新。第十八条区储备原粮的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品质情况及存储年限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示区政府同意后按要求进行轮换。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根据区储备原粮的品种、品质、储存年限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和地点进行出、入库轮换工作。第二十条区储备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可选择有资质和轮换能力的单位进行代轮换,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区
7、储备原粮的轮换应充分利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第六章区储备粮动用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储备粮。(三)其他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第七章费用补贴第二十四条区储备粮的各项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函(京财经一(2011)1504号)、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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