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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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是批准的普通公办高校,具有外国留学生招收资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日常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教学院系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
2、和教学组织工作。第二章招生和录取第五条我校留学生教育主要为非学历教育,以汉语言文化研修为主。具体招生项目、招生条件和收费标准以学校公布的留学生招生简章为准。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留学生入学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审查,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入学考试。对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发放录取通知书;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录取。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外国留学生学习校级奖学金。第三章入学管理第八条留学生新生应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一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
3、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留学生报到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协助其办理如下手续:(一)在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会同保卫处到公安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到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二)组织留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校园一卡通,并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留学生招生文件执行。(S)组织留学生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依法处理。
4、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学籍,并立即离境回国。第十条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第十二条留学生授课单位负责制定教学计划,配备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选用教材,并会同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排教学场所;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第十三条接受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习培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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