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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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机构设置调整、办公场所变动、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和退休离职等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交接:(一)学校机构调整;(二)办公场所变动;(三)国有资产使用或管理人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离职;(四)其他情形。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交接的国有资产包括:(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二)软件(含使用密码)等无形资产;(三)国
2、有资产附属物及资料,包括本单位国有资产台帐,仪器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四)其他应予交接的资产。第四条因机构设置调整、人员岗位调整等产生的资产交接,均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到岗(离岗)”原则,即优先办结国有资产移交、调配手续。资产交接过程中,本单位能够使用的,应当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优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使用,不得随意报废或“弃旧购新”。第二章机构设置调整时国有资产交接第五条学校机构调整时国有资产交接,是指经学校批准,处级单位或部门撤销、合并、分立等,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登记,重新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确认新的领用人和资产
3、存放地点的行为。第六条学校机构设置调整时,其资产由各相应机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调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被调整机构的国有资产。单位内部科级机构调整时,二级单位国有资产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调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报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与备案。第七条机构撤销、合并资产交接,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冻结资产账户。学校做出撤销或合并决定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冻结原单位资产账户,暂停资产业务办理。(二)账实核对。机构撤销或合并前,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资产进行逐一自查、登记,确保账实相符后在核查清册上签字、盖
4、章,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生资产损坏或遗失的,经原单位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三)实物交接和账务调整。对于机构合并的,移交实物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合并后的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到现场进行交接,填写学院国有资产交接表,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与备案。有富余资产的,须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机构合并,原则上暂不新增国有资产。对于机构撤销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现场复核,回收撤销单位实物,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第八条单位分立资产交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5、。(一)账实核对。机构分立前,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确保账实相符后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的,相关材料经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二)划分资产。单位接到学校分立决定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原单位与新分立单位,根据各分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责任人的前提下,对原有资产进行分割与调配,制定资产划分方案;(S)资产交接和账务调整。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各分设机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写学院国有资产交接表,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报送固定资
6、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与备案;(四)分立机构如需新增国有资产,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新增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现有国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时,按相关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办理。第九条新设机构。新设机构的国有资产负责人,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新增国有资产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现有国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时,按相关专项经费使用规定的要求办理。第十条相关单位应在机构设置调整后15日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完成国有资产交接者,学校将从严审批直至冻结该单位及其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所在新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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