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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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规范校内水电收费工作,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秩序,加强水电费回收,节约水电资源,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是学校水电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各有关用户用水用电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收费价格、收费范围和水电费回收等具体工作,有权对违规用水用电的用户进行处罚。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水电费的结算部门,负责按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水电与节能管理中心核定的水电费回收对象、用量、价格、金额等收取水电费。第二章水电收费管理第四条水电费的收费范围为使用我校水、电的各单位及个人,具
2、体如下:(一)青年教工宿舍、教职工住宅的用水、用电。(二)学生公寓学生超过水电补贴以外的用水、用电。(三)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校外企业用水、用电。(四)学校自办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经济独立核算部门的用水、用电。(五)校内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及设备安装的用水、用电。(六)其它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用水、用电。(七)物业公司在校内进行保洁、维修、值班的免收水电费。(A)学校研究同意予以减免的除外。第五条各项水电收费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制度,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水电费专用收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制收据进行水电收费。第六条水电费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截留
3、、挪用和坐支。各项水电费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到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另做他用。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青年教职工宿舍、教职工住宅的住户信息,新安排或调整人员住宿必须书面通知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第八条学校水电费收费的抄表、制表、开票、收取工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且整项工作不得为同一人。第九条水电回收计量表具须每月定期抄取一次,制表人员根据抄表数据进行分类分项统计报表,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再报分管处长审批。水电收费应尽量减少现金支付,逐步实现转账或扫码支付。第十条使用学校水电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维修、基建、安装的各用户在首次用水用电前必须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签订学院水电供用协议(详见附
4、件1)。第十一条除特殊原因外,属于水电收费范围的均应装表计量。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的水电表安装、管理、更换由学校负责;校内学校自办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的水电表安装、管理、更换由学校负责,但更换表具的费用由各自场所负责。其他用户表具由学校负责提供,表具费用由用户承担,并自行负责安装、管理、更换。第十二条学校水电管理部门须加强计量表具的监管,水电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电表应进行铅封,定期巡查,防止窃水窃电。第十三条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用户,应及时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上报,并通知抄表人员及时记录原表底数,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第十四条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参照市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校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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