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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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根据2012年1月5日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修订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教育考试。第二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
2、无效,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条考场内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的;第四条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第五条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第六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七条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八条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的;第九条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第十条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十二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第十三条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第十四条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的。第三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处分。(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第十五条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第十六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第十七条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第十八条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第十九条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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