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辞职辞退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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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队伍素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辞职,是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任用关系,辞去现任职务的行为。第三条辞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解除其与职工的任用关系的行为。第四条教职工的辞职或被辞退,应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第二章辞职第五条职工要求离开学校,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第六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辞职,特殊情况的,须经过严格审批才能辞职:(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教学骨干,辞职后对教学、科研可能造成损失的。(二)未满最低
2、服务期限的(一般不得低于5年)。(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自费出国人员必须办理辞职手续。第八条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二)经所在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三)经学校审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呈报部门及申请辞职人员;(四)申请辞职的职工接到批准通知后,到人事处办理辞职的有关手续。第九条职工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累计超过十天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凡经单位出资培训或出资引进的教职工,本人提出辞职时,学校要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培训费为基数,按每年递减2
3、0%的比例计算。第一条辞职人员一律不发给辞职费。第三章辞职及限期调离第十二条教职工中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安排的;(三)因机构调整、撤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在调整决定下达1个月内仍不到岗的,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情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不够开除处分,但又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工作的;(六)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悔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它应予以辞退的。第十三条教职工有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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