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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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和“一把手”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长效激励机制、切实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根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及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对象为当年就业工作成绩突出且无重大过失的校属二级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主动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与并签约面向基层就业专项计划的应届毕业生。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
2、作奖励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评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和就业质量。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校团委、武装部、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友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事务的组织与实施,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第三章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分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和面向基层就业专项奖。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就业工作重大贡献奖,一等奖每次评选1项、二等奖每次评选2项、
3、三等奖每次评选3项,就业工作重大贡献奖根据实际每次评选2项;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根据实际每次评选若干个;面向基层就业专项奖根据实际每次审核若干项。第六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评选条件(一)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主体责任,完成了当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对学校就业工作总体贡献大,且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截至当年8月31日)排名全校前10%可申报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一等奖、排名全校前20%可申报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二等奖、排名全校前40%可申报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三等奖。(二)严格遵守就业工作相关纪律要求,当年无重大过失,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数据统计和抽检核查中未出现虚假、错
4、误等不良影响的情况。(三)高质量完成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服务意识强,切实为学生就业提供全方位教育引导和服务帮扶;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教育教学活动,注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数据统计积累、毕业生跟踪调查以及就业市场(基地)拓展。(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就业工作育人、就业创业质量提升、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就业指导培训及宣传推广等方面有特色典型或成效显著,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满意度高。(五)就业工作重大贡献奖重点表彰当年在学校就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且无重大过失的集体单位,主要从完成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目标任务的示范引领作用、就业工作总体贡献率、就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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