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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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作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错误或者不当,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做出复查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在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一人,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其他成员为:教务处处长,学生
2、处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团委书记,教代会,学校法制办公室主任,学生处管理科负责人,校学生会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学老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申诉申请;(二)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复查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对学生所作的处理或者处分是否正确与适当,拟订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四)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不服,可向辽宁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依照行政诉讼法
3、的规定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复查申请第七条学生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起复查申诉。第八条学生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申诉的学生是申请人。有权提起复查申诉的学生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复查申诉。有权提起复查申诉的学生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复查申诉。同申请复查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公民、法人、单位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申诉复查。学生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者处
4、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查的,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单位是被申请人。第十条申请人因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起复查申诉,应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查请求、申请复查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第三章申诉受理第十一条学生申诉书自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收到之日起予以审查,符合申诉范围的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诉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学生申诉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组织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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