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府系统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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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府系统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政府系统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系统诉讼案件是指县政府、乡镇政府及政府系统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三条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应诉主体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为人民政府的,由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负责应诉工作;承办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牵头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被告为政府部门的,可参照上述办法
2、确定本机关的应诉承办机构。第五条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配合做好应诉工作。第六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依法确定的被告负责应诉工作。第七条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发生诉讼案件的,由政府安排签订该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应诉工作;被告为其他单位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单位的应诉承办机构。因合同以外的原因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实施原民事行为的机构负责应诉。第三章出庭应诉第八条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
3、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1k务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民事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本机关熟悉案涉业务工作或具有法律知识的其他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第九条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应诉。其中,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应当
4、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但属于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皖政办(2018)50号)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13种情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前款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须书面报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并送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条应诉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行政诉讼案件,要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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