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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行政机关
2、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
3、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政府信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办理,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4、机构,应当将受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咨询。第四条不断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互联网等联系方式;(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条除下列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其他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
5、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积极开展解疑释惑。各级各部门在重要政策公布后,针对公众关切和疑感,加强与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凝聚共识,扩大政企、政民、政社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三、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一)强化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政
6、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季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严重不履行公开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依据相关条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卜的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专门研究重要政策解读和舆情处置工作,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货分工,逐级落实责任。(三)提升业务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等进行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7、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一、咨询和受理(一)咨询受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市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公开办)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二)申请受理1 .书面申请申请人邮寄给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开申请,由文电股签收收文登记后,转区政务公开办按办理流程办理。申请人邮寄给区政务公
8、开办的公开申请,区政务公开办签收登记办理。2 .网上申请区政务公开办安排专人每天登陆区政府网站查看网上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资料,呈办公室领导批办。3 .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转交区政务公开办呈办公室领导批办。所有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提交的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转区政务公开办登记并报办公室领导批办。二、领导批办1 .所有申请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办;2 .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办。三、科室承办1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2 .需要区政府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根据区办公室
9、主任批办意见,由文电股转承相关区领导联系人,联系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办具体部门,各部门在5个工作F1.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承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区政务公开办,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涉及申请公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文件的,由文电股负责提供,区政务公开办答复;3 .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区司法局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4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
10、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四、审批流程部门拟答复意见经部门正式反馈后,由相应领导联系人及区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由区政务公开办拟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领导审定。五、申请答复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区政务公开办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区政务公开办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六、行政复议与诉讼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
11、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
12、、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
13、决策事项,由区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卜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区政府部门应于每年初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梳理、分析本部门本年度需要提请区政府决定并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报区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主题目录。对列入年度主题目录的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先期组织公众意见征集工作。因贯彻上级新部署,需要区政府及时出台实施方案等重大行政决策,不受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主题目录是否列入影响,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按照本规定组织并完成公众意见的征集。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
14、,需进行调食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第六条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采用网络形式进行意见征集的,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第七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向区政府上报重
15、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征集公众意见情况说明的,区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区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征集公众意见责任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或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及收到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媒体向社会集中公示。第九条可以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征求意见的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第十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杳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