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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通用7编)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篇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名称:XX市XX区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条住所:XX市XX区XX镇邮政编码:第二章经济性质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经营范围:费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2、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2,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榨。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权利: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股东义务:1、依据规定
3、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第七章股东代表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
4、,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1 .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童事会的报告;
5、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1、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30%以上的股东代
6、表要求时;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第九章董事会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重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重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
7、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查本合作社的
8、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重事会讨论、确定;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圭事签字。第十章监事会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是
9、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列席圭事会会议;2,监督圣事、经理的工作;3 .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重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列席董事会会议;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
10、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
11、后可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第十二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被依法檄销;2.破产;3、不可抗力;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所拖欠的工费;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剌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
12、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
13、、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本社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第四条住所:XX市XX镇XX村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第六条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第四章本社的设立方式第七条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
14、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第九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章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第十条注册资金:100万元第十一条股份的种类:现金第十二条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第十三条每股的金额:2万元第七章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十四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第
15、十五条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第八章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第十八条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第十九条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二十条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本社当年没有利洞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第二十二条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三条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第二十四条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