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刘鸽法律论文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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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报告刘鸽法律论文网实习报告南开高校法学双学位2001级刘鸽关键词诉讼参与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善意第三人审判委员会序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高校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支配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巩固并检验了0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块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白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
2、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化的探讨,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状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
3、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卜.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C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
4、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JJ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豆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卜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
5、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豆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依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卜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r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熨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卜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第
6、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答订的购房悔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
7、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且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J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维魁答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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